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 | |
事项 类别 | 内容 |
待遇 范围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
待遇享受方式 | ◆直接结算。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及市内具有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发生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3 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
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 | ◆生育的医疗费用 1. 产前检查:自确定妊娠至分娩,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 2600 元;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超过 2600 元。 2. 单胎顺产分娩:3200 元; 3. 单胎难产分娩(指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5200 元; 4. 单胎剖宫产分娩:6000 元; 5. 多胞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 1000 元。 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 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门诊):400 元; 2. 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住院):1800 元; 3. 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3000 元; 4. 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3500 元; 5. 异位妊娠施行手术终止妊娠:8000 元; 6. 放置宫内节育器:200 元,含节育器费; 7. 取出宫内节育器:200 元; 8. 施行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50 元,含药物费; 9. 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00 元; 10. 施行输精管结扎术:450 元; 11. 施行输卵管复通术:2400 元; 12. 施行输精管复通术:2000 元。 |
注: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参保职工标准享受待遇。 |
Copyright © 2018 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
粤ICP备19008291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70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