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号召,营造我院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特梳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核心要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法律红线”。请各部门/科室组织学习,全体职工务必知晓,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医疗生态。
一、我们必须知道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事前防范措施,要求政府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虽然直接规范的是政策制定行为,但其精神与我们每一位职工息息相关。
核心原则:“四大标准十八不准”(医疗领域精简版)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准: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如: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指定采购某一家企业的药品或设备)。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准: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补贴或设置关卡
(如:限制外地优质的医疗器械、耗材或检验服务进入本院)。
不准: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准: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如:在采购中,无正当理由对特定供应商给予远超其他人的价格、付款账期等优惠)。
不准: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种保证金或扣留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准: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如:强制下游经销商执行垄断协议)。
不准: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如:无依据地干预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正常价格)。
对我们而言:在工作中,尤其是涉及采购招标、合作引入、项目签订等环节时,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避免在事实上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我们必须远离的《反垄断法》“三条法律红线”
《反垄断法》直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触碰,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损失。以下三条是绝对不能碰的“高压线”:
红线一: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尤其是“横向垄断协议”)
严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医院(同行)沟通、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固定或变更医疗服务价格
●分割医疗服务市场或患者群体
●联合抵制交易对象(如供应商、保险公司)
提示:即使只是口头上的“默契”或“共识”,未形成书面文件,也可能构成违法。
红线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我院在某个特定医疗领域(如某种特色专科服务)具有支配地位,则不得:
●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或低价倾销
●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如拒绝患者或供应商)
●强制“二选一”,或限定交易对象
●搭售非必需的药品或服务
红线三: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拟进行合并、收购、成立合资公司等达到国家申报标准的行为时,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获批后方可实施。
三、我们的承诺与行动
公平竞争是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维护患者权益,首先要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我们每一位职工都应:
1.加强学习:深刻理解竞争政策的重要意义。
2.严守底线:在日常工作中时刻绷紧公平竞争这根弦,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3.主动报告:发现任何可能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的情况,立即向医院纪委或审计部门报告。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医疗服务!
评审评价部
2025年9月10日